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委托人张某(女)向我咨询离婚问题。她告诉我以下案情:2011年张某与李某(男)在天津市一家公司打工时相识,恋爱一年多便于2013年与李某结婚,同年生育一女李小某。自李小某出生后,张某便带着李小某与其父母一起生活至今。2017年春节张某、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之后李某继续去天津市那家公司打工,自此两人开始分居。在这两年多的期间,李某没有给张某打过一次电话,也没有给张某汇过一次款。张某在这期间多次与李某联系,但是均无果。真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张某欲与李某离婚,但是不知道怎样才能与李某离婚。张某与李某也没有共同财产。李某的父母均已去世,李某有一个同胞姐姐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另外,张某的户籍地是湖北省××县,现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常居住;李某的户籍地是山东省冠县。
1.管辖问题:由哪个法院管辖?
若能提供被告李某下落不明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本案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下落不明如何举证呢?
根据以上的几个途径,要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显然不是件容易的事。
2.诉讼周期的问题
法院受理后,将核实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经核实,下落不明的,应当适用公告送达被告。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期限是六个月,再加上开庭及判决文书的公告时间各两个月,得需要十个月左右的时间。显然,诉讼周期较长。
3.诉讼请求是否被支持的问题
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由于一方不能出庭,法院一般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会比较谨慎,审理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能否判决离婚也不确定。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当然,被告的户籍地是山东省冠县,可以到冠县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案情的进展可能会出现管辖异议问题)。但是,也要面临诉讼周期较长及诉请是否被支持的问题。
给张某讲清楚这几个问题,张某的头就大了:“离个婚这么麻烦吗?还有什么比这更好的办法吗?”
为了找到更好的办法,我和张某聊起了天。
我:若能知道被告李某在哪里就好办了。
张某:我也给她打过多次电话,但是经常不接电话,就是接了电话,也不告诉我李某的事情。不过,她有一次告诉我李某好像是给她来信了,我问她李某来信说的啥,她就不说话了。
这是什么情况?李某给她姐姐写信?!李某户籍地的派出所给张某打电话?!在这网络时代,谁还写信寄信?尤其是近亲属之间。李某竟然给他姐姐写信,显然不正常。这两件事都发生在李某身上,难道是李某被监禁了?
我:你与天津市那家公司的同事还有联系吗?你问问之前的同事,李某出什么事了?
张某试着与之前的一位同事联系,但是对方没有接她的电话。
过了一段时间,张某终于联系上了在天津的那位同事。同事告诉她,李某从天津市那家公司辞职后到浙江省嘉善县打工了,好像是因盗窃罪被判刑了,至于偷了什么东西、判了几年就不知道了。
得到张某的回复后,我在裁判文书网查询与李某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很遗憾,没有查到相关的判决文书。
我想,李某若是在嘉善县盗窃的话,审判法院有可能是嘉善县人民法院。又马上在嘉善县人民法院网站浏览,在开庭公告栏中竟然查到了关于李某涉嫌盗窃罪的案号!经与刑庭联系,得知李某触犯盗窃罪已经被判刑了,李某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为了进一步确认李某是否还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我打通了浙江省乔司监狱狱政支队的电话,接电话的狱警告诉我李某还在乔司监狱服刑。终于找到李某了!一下子解决了管辖与送达的问题!
接下来的工作就轻松多了,联系了嘉善县的一位律师,委托他调取了李某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我代理委托人张某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按照开庭时间与委托人张某一起到浙江省乔司监狱开庭。李某看到张某后,非常内疚,同意离婚,于是本案经调解结案。
本案于2019年6月中旬委托,同年8月底调解结案,从委托到结案不到三个月。在这期间没有让委托人多跑冤枉路、多花冤枉钱,在短时间内解决了委托人日夜焦虑的离婚问题。当张某、李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我看到委托人张某如释重负地长出了一口气。回到东营不久,委托人到法院取回民事判决书后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委托人那甜甜的声音里满是知足、感谢之意。也真是,离婚也是幸福的起点!
1.从委托人的陈述中甄别、收集有关信息,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在委托人陈述案情时,要注意倾听,适时引导委托人的陈述。根据自己的办案及生活经验,甄别、收集有关信息,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如委托人说李某户籍地的派出所给她打过电话,派出所打电话询问,说明李某有可能触犯行政或刑事法律法规;委托人说李某的姐姐收到李某的来信,说明李某有可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能被监禁。结合这两件事情,说明李某有可能犯罪,已被监禁。根据这个假想去查询,就有可能查到李某的实际生活状况。本案也正是按照这个思路,查到李某被监禁的事实,解决了法院管辖及送达的问题,尔后在原、被告均到庭的情况下,才有调解结案的可能性。
2.代理案件要综合考虑,既要解决实体问题,也要考虑程序。
若本案找不到李某,就不可能调解结案,在送达问题上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3.在商定代理费的前提下,多动动脑筋,尽量为委托人降低金钱、时间等其他成本。
在代理本案时,从委托人陈述中的蛛丝马迹中及自己的职业习惯及生活经验,找到了李某,为委托人节约了金钱、时间,尽快结案,解决了委托人的问题,达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
当然,本案放在今天办理绝对不会有那么多的曲曲折折,此时,律师的执业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如2019年5月23日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鲁公通〔2019〕65号文件,为律师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凭律所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和执业证查询当事人信息提供了方便。若当时律师能查询户籍登记信息,或许能查到李某的下落。写此文时,在裁判文书网上又顺手检索了张某的相关文书,检索到了当初费尽心力踏破铁鞋无觅处方可查到的刑事判决书(2019年10月15日发布的)。不仅如此,还检索到了李某盗窃罪刑罚变更的刑事裁定书(2021年3月19日发布)。当初,若能检索到判决文书,也不会绞尽脑汁苦苦思索。但是,没有当初。
本案虽然结案至今近四年了,于今从故纸堆里扒拉出来绝对没有炫耀的意思,也不会好为人师指导年轻律师按此方式办理此类的案子。撰此小文的目的是,当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当时不具备查询的条件无法推进案件办理时,如何从委托人提供证据中的蛛丝马迹中找到问题的突破口。
总之,只要心在案子上,办法总比困难多。
谨记之。
李玉山 律师 liyushan@winco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