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殷启峰律师团队的王英、翟长胜律师结合行业服务及案件承办经验,就工程款支付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分析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产生的风险,并为工程款的安全支付提出相关建议。
工程款向承包人支付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工程款付至承包人,最为安全的支付方式是付至承包人的银行账户。为了避免不同银行账户的付款差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的某个银行账户,并载明账户信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至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银行账户,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收据并开具发票,形成完整的支付流程。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双方产生纠纷,即使产生争议,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调取银行交易记录,证明款项已经实际支付。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基于施工现场的复杂性,可能会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这种支付方式支付的工程款,后期存在不被承包人认可的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代收人或者承包人为代收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的收款即为承包人收款。如果相关人员曾多次收取工程款或双方有类似商业惯例,使发包人有理由相信相关人员有权收取工程款,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相关人员的收款也有机会被认定为承包人收款。
因此,如果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的相关工作人员,我们建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出具授权委托手续,写明相关人员具有收取工程款的权利,发包人留存授权委托手续原件,如发生诉讼可作为证据提交。
代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较为常见,主要包括发包人代替承包人向下游分包商或供货商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发包人代替承包人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代付工程款存在的风险包括:(1)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进行代付;(2)难以认定代付金额是否超过了承包人的应付款金额;(3)不能提交代付款的支付凭证等。承包人会以代付款存在上述问题,不认可相关付款是对承包人的工程付款。
我们建议发包人规范代付行为,包括:(1)代付应取得承包人的委托书或签署代付协议,写明代付数额、代付对象等内容;(2)要求承包人出具与代付款项数额一致的收据并开具发票;(3)发包人保证代付款支付到位,确保资金实际支付到第三方账户或者第三人确认收到代付款项;(4)代付农民工工资,应确保款项实际支付至农民工工资卡,代付后要求农民工签署收款收据和承诺书,写明收款情况。
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程款,简单便捷,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双方产生纠纷。但当双方存在频繁的经济交易和多个工程项目时,发包人支付的款项是否为工程款,是否为涉案项目的工程款,是否为涉案项目的当期应付工程款,容易产生争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需承担已付款的举证证明责任,如果付款混乱,承包人又不认可,发包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发包人进行银行转账付款时需备注支付的是哪一个项目的哪一笔工程款,避免付款争议。
在工程款支付中,大额的现金支付不常见,但是小额的工程款仍会通过现金的方式进行支付,尤其是在临近年底付款时较为常见。现金支付风险较大,如果承包人否认收到工程款,仅凭收款收据难以证明款项已实际支付。
根据证据规则,付款方应当对现金支付的事实进行举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现金支付的金额大小、现金来源、支付时间、地点、人员和财务记账等,综合判断现金支付的事实是否发生。
我们建议发包人应尽量避免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如果必须通过现金支付,建议:(1)收款方需出具收款收据,写明款项系通过现金支付;(2)根据具体情况,如有可能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留现金支付全过程;(3)保留收款人确认已收到工程款等信息的证据,例如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
债务抵销也是常见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只要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抵销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对于互负债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来说债务抵销方便快捷。
债务抵销存在的风险包括:(1)以口头的方式通知抵销,后期对方不予认可;(2)以书面方式单方通知对方抵销,诉讼中对方不予认可;(3)抵销的工程款数额不明确、抵销的哪一笔工程款不明确,容易产生纠纷。
我们建议,如果通过抵销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应由双方签订抵销协议,明确抵销工程款的所属项目、所属款项、具体数额等;如果无法签订抵销协议,也应通过邮寄书面抵销通知的方式行使抵销权,保留对方签收抵销通知的回执,证明发包人已完成债务抵销。
在发包人面临资金压力的情况下,以商票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现象比较常见,商票付款成为发包人延付工程款的一种常用手段。承包人往往面临着不收商票就什么都收不到的困境,迫于无奈只能接受商票付款。
房企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付频发,承包人收取商票的主要风险包括:(1)商票的出具、背书、流转等事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承包人在接收商票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商票到期后可能因不满足形式要求导致承兑人拒绝承兑;(2)商票支付建立在开票人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到期能否兑付完全取决于开票人的资金状况、商业信用等,合法有效的商票亦存在兑付不能的风险。
在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商票支付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承包人尽可能不接受商票付款,如果确需接受,建议:(1)在接受商票之前,由财务等专业人员对商票进行效力审查,不接受效力存在疑义、权利存在瑕疵的商票;(2)后续在进行商票流转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与流程完成程序性事项,保证无程序瑕疵;(3)到期不能承兑的商票,应及时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将各背书人均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充分保障权利的实现。
保理方式支付工程款是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应收工程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与承包人签订保理合同为承包人提供资金,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收取保理费的一种工程款支付方式。根据承包人是否享有回购权,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
承包人将应收工程款办理保理,存在以下风险:(1)承包人将应收账款办理保理后,发包人不再欠付工程款,只需在保理到期后向保理机构支付保理费,承包人丧失了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在发包人逾期付款时享有的停工权、解除合同权;(2)保理公司在向承包人付款时会先扣收融资费用,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就保理融资费用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约定,融资费用有可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在有追索权保理的情况下,工程款债权回转到承包人时,可能已经超出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承包人丧失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针对保理支付工程款,我们建议:(1)双方明确约定融资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在承包人先行垫付的情况下,承包人仍旧享有向发包人追索的权利;(2)尽量选择无追索权的保理,如果选择有追索权的保理,需与保理公司明确约定承包人享有提前回购权的具体情形,在发包人资金情况出现恶化时,承包人应及时从保理公司回购应收账款,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
房企在不具备付款能力的情况下,有时会用开发的房屋抵顶欠付的部分乃至全部工程款。开发商一般会与承包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直接将房屋过户至承包人或承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以完成工程款的抵顶。
以房抵债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1)《以房抵债协议》在工程款支付履行期间届满前签订,会被认定为流质协议而无效;(2)《以房抵债协议》没有明确抵付工程款的具体房屋名称、坐落、面积、价格、楼号等内容可能导致无法实际履行;(3)在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发包人进行一房多抵,承包人的工程款无法得到清偿。
针对以房抵债支付工程款,我们建议:(1)《以房抵债协议》签订的时间应在工程款支付履行期间届满后,避免被认定为流质协议而无效;(2)《以房抵债协议》需要明确抵顶工程款的具体房屋、坐落、面积、楼号等内容,明确房屋抵款数额及税费承担,以及办理过户的流程、期限、违约条款等;(3)尽早办理网签、变更登记,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于承包人或承包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实现工程款回收。
本文对常见的工程款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进行了梳理,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希望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安全支付工程款提供帮助,减少工程价款纠纷。
翟长胜
律师